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成人教育認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以結合實務教學與學術理論、培訓各領域
專業師資及人力、促進成人教育認證系統發展,推動成人領域之學習與教學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成人教育專業師資之認證制度。
二、成人教育專業認證教師培訓、培力、養成,期推動成人教育認證系統化,協助各領域教師具備成人教
育之理念。
三、推動成人教育、成人教學、成人學習系統之研究,並辦理相關議題之講座、研習與研討會。
四、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
五、配合產業發展與需求,辦理各種專業技能之認證課程及輔導考取專業證照。
六、培育產業輔導顧問及授課師資,進入產業協助發展並參與授課與交流。
七、培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系統之職能專家。
八、配合產業特性與需求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與職能基準,建立系統化的訓練課程。
九、推動職能導向課程以協助產業訓練所需人才,補足產業人力缺口,培育合適合宜的產業人才。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 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 有行為能力、具有服務社會之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通過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
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
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
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
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
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會址之設置及異動。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監事會主席)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
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1人,顧問3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會員代表)請求召開時,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
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ㄧ、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
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
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
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
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會議
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
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將開會通知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將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記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及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繳納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6月2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13年07月31日台內團字第1130284679號函准予備查。



